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旅游景区(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统筹部署消防安全工作。旅游景区(点)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景区规划并积极实施,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装备,提高抗御火灾能力。

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旅游景区(点)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的职责,健全各种消防安全制度,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培训,制定符合场所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建立自救灭火队伍。旅游景区(点)要结合实际组建专职或志愿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装备,加强灭火技能训练和实战演练,提高扑救处置初起火灾的能力。

四、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旅游景区(点)应当通过广播、设置警示标牌、导游讲解等多种形式,常态化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醒游客和居民不带火种进入景区,不在景区内吸烟、宿营、野炊、篝火等。

五、严格用电安全管理。旅游景区(点)要建立完善用电管理制度,定期对电气线路进行检测和维护,更换老化破损线路,严禁乱拉接电线、超负荷使用电器。

六、加强防火巡查。旅游景区(点)要建立专门防火巡逻队,每天对景区内的公共建筑、营业摊点和重点部位进行消防安全巡查,保障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严格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旅游景区(点)要严格管理景区内举办的文化娱乐、庆典、展销等活动,经批准举办的,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严格控制动火用电;未经批准或安全防范措施未落实的不得举办。

八、自觉整改存在的火灾隐患。旅游景区(点)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采取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公民应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积极拨打“96119”举报电话或者通过有效途径,向辖区旅游、公安、消防等部门举报。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旅游、公安、消防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旅游局

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