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段黎明)昨日,记者从信阳中院获悉,3月15日,光山县法院发出环境资源保护禁止令,禁止污染行为人贝某某在光山县寨河镇微邦涂料厂的生产经营活动。这是我市法院为保护生态环境发出的首张环保禁止令。
2016年9月,贝某某的微邦涂料厂建设项目,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动工建设并投入使用,对周边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造成严重影响。光山县环保局根据法律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但贝某某拒不履行,继续生产经营。光山县环保局于2017年3月3日依法向光山县法院申请环保禁止令,强制被申请人贝某某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目前,贝某某的涂料厂已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重新选址并办理审批手续。
缘何发出环保禁止令?光山县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人胡晓玮解释:“对于部分环境违法行为,若不及时制止,很有可能造成难以修复的严重污染后果。实施环保禁止令制度,有利于在污染刚产生的时候就及时制止。污染行为人拒不履行禁止令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防止污染扩大。”
“实施环保禁止令,有助于从源头上防治污染”。信阳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蔡红莉介绍,“禁止令是信阳中院和信阳市环保局为打赢全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所出台的一项举措。有助于加强环境资源保护执法与司法的衔接配合,让环境资源司法与执法更有力量。”
为加大司法和环境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建设生态信阳、美丽信阳,信阳中院、市环保局联合出台了《信阳市环境资源保护禁止令实施规定(试行)》。环保部门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对于经过调查询问确实存在的污染违法行为,在下发限期改正通知书后,逾期仍不改正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环保禁止令,强制污染行为人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禁止令生效后,污染行为人拒不履行环境保护禁止令的,环保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及时制止环境违法行为。执行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环境保护禁止令的,或者以暴力、胁迫等方法阻碍执行的,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追究被执行人及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