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蔚

“这个案件是符合立案监督条件的!”平桥区检察院收到了区委政法委交办的一起信访案件,大家在讨论着。

2011年7月5日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浉河区人胡某雇佣司机贾某驾驶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平桥区人刘某死亡。不久该司机贾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刑,但没有赔偿能力。平桥区法院判决胡某赔偿刘某及家人各项损失共计36万元。胡某不服上诉,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某的妻子独自带着孩子生活,家庭非常困难。判决生效后,由于案件迟迟不能执行到位,被害人家属没有收到判决的赔偿款。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刘某的家人选择了到区里上访。

接到区委政法委交办的案件,院领导高度重视,决定由侦监科长刘继东亲自办理。刘科长是位“老检察”,每年经办的案件就有上百起。接办案件后他认真查看了案卷材料,询问了当事人。他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必须要保护的,得到胜诉的判决却没有拿到相应的赔偿,就等于打了“法律白条”,这会让老百姓寒心的,进而产生不稳定因素。

案件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后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判决胡某赔偿刘某家属赔偿金。但胡某以各种理由拒不执行判决,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调查,被告人胡某在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的情况下,以各种理由逃避赔偿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检察机关是法律的监督机关,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监督立案的职能。刘科长提出马上联系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向公安机关发出了《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并对说明的不立案理由进行审查。在审查后发现公安机关的不立案理由不成立,遂向公安机关发出《立案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对胡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行为进行立案。

公安机关接到区检察院的立案通知后,立即对胡某进行立案侦查。通过联系胡某,发现他已逃至外地,公安机关对胡某进行了网上追逃。不久,胡某被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缉拿归案。

在法律的震慑下,胡某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主动与申请人刘某家属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给付其28万余元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