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袁媛)2月10日,春意盎然,息县人民法院的执行干警没有眷顾这美丽的景色,而是又一次踏上了执行路。
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项某为同一个村庄的村民,2015年2月21日14时许,项某驾驶无牌号三轮摩托车沿乡村公路行驶时,不慎撞到路边树上,致乘坐人孙某颈部等部位受伤,经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认定,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件诉至息县法院后,法院依法判令项某给付孙某赔偿款124351.77元。
项某原本是好意捎带同村的孙某一同回家,谁知这个好意给年事已高的项某带来了这样的意外,十几万元的赔偿款对于年近七十岁的项某来说履行十分困难。
而另一方面,受伤的孙某急需赔偿款进行进一步治疗。判决后项某不能及时履行义务,孙某无奈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息县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庭庭长李浩波接案后,多方调查项某的家庭情况,当得知项某子女春节期间会回家看望父亲时,决定到项某家中,本着文明执法、人性执法的司法理念,做项某及其子女的思想工作,希望能让申请人早日拿到赔偿款。
最终,项某在子女的帮助下,凑齐7万元现金赔付孙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