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刘俊)日前,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依法判决被告人罗某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

2014年8月5日,罗山县法院作出(2014)罗民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罗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自诉人陈某欠款51000元,并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罗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陈某于2014年10月11日向该院申请执行,该院于同日立案。该院执行人员向罗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在执行过程中,罗某拒不履行义务。2016年1月21日,罗某被找到,他当即付款1535元,余款与陈某达成和解协议,但随后未按协议履行义务。2016年12月16日,陈某向该院递交刑事自诉状,请求依法追究罗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近日,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罗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代其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取得自诉人陈某的谅解,对其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经有关部门调查评估,其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