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法团 马威

近日,淮滨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何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基本案情】

2010年1月4日,淮滨县台头乡台头村村民陈某某向淮滨县人民法院起诉何某某侵占其土地一案,淮滨县人民法院审理时发现何某某正在争议的土地上建房,于2010年1月14日下达通知责令何某某停止建房,何某某置之不理,继续建房。后经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淮滨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何某某退还侵占陈某某承包的土地。

2012年6月13日陈某某申请淮滨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淮滨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于2012年8月13日向何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被告人何某某拒绝签收执行通知书。因何某某已在争议的土地上建房,导致无法退还土地。后执行人员多次找到何某某依法执行,被告人何某某拒不配合执行。2016年5月31日因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何某某被淮滨县人民法院行政拘留15日。2016年6月13日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淮滨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刑拘后何某某等人向淮滨县人民法院缴纳30万元用于处理该案的经济赔偿,被告人何某某和陈某某达成了和解协议。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拒不配合执行,拒不退还土地,致使已经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系初犯偶犯,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与陈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认罪悔罪,经社区矫正审前调查同意对其矫正,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被告人何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被告人不存在没有履行能力的问题,明知自己未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义务,且在法院执行阶段仍然无视法律,在法院对其行政拘留15日后,仍公然抗拒国家司法机关,主观上具有藐视国家法律的故意性。虽然其在公安机关受理该案件后积极筹集资金,主动与陈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但被告人这样的行为危害甚大,一是侵害了权利人的权益,使得其合法利益得不到有效实现;二是其可以履行生效裁判文书而拒不履行,不仅造成了负面的社会影响,而且给司法资源造成了很大程度的浪费,有损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使其司法公信力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