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洪波 余杰)为降低捕后轻刑判决率,也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16年,息县检察院联合法院、公安局共同制定《关于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实行赔偿保证金制度的规定》。
该制度是通过犯罪嫌疑人将案件保证金预存到指定银行,作为赔偿被害人损失的保障,司法机关酌情采取非羁押的方式进行诉讼的一种办案制度。该规定明确了适用此项制度的案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是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三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案情轻微可以不予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实行赔偿保证金制度没有异议。在适用该制度的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建立了信息互通、协作配合的合作机制,快速高效地办理轻微刑事案件。
为规范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息县检察院又联合其他司法机关出台《关于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的管理办法》,规定由公安机关设立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财政专户,赔偿保证金用于执行相应的赔偿数额,专款专用,多退少补。
2016年,息县检察院适用该制度决定不批准逮捕轻微刑事案件18案20人,捕后轻刑率同比降低了9%,且无被害人上访,无犯罪嫌疑人逃跑,无久拖不决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