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郑磊)2016年12月30日,新县人民法院对吴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进行公开宣判,其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4年12月4日,新县人民法院以(2014)新民金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吴某、陈某于该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77509.55元及利息,利息以双方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本息还清为止。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吴某、陈某仍未履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申请新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吴某多次外出,逃避执行,后经该院多次查找,以其虚假汇报财产被新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拘留后吴某仍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后被该院予以批捕。

经查:吴某在新县某村投资所建村卫生室房屋一栋,该房屋产权归吴某所有。吴某拥有汽车三辆,年收入约7万元,自留山15亩,农村砖瓦房三间,合伙投资流转山场1800亩。在对该院执行局汇报财产的过程中,隐瞒其在某村投资所建卫生室房屋一栋及东风牌汽车一辆的事实。吴某系有执行能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虚报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逃避执行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此案判决,有效地打击了老赖的“拒执”犯罪行为,进一步维护了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