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王淑娟 袁媛)1月4日,息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老赖”房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刑罚。

被执行人房某于2011年与申请执行人冯某发生交通事故纠纷,息县法院于2011年5月18日依法判决房某承担冯某前期医疗费用57211.6元。然而,履行期届满,房某也未向冯某履行赔偿义务。冯某无奈,遂向息县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息县法院于2011年7月27日向房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房某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不是积极执行判决而是反其道行之,为防止其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房某将其所有的一间门面房售卖得款25万元,藏匿、转移其他财产,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致使息县法院依法作出的民事判决无法执行。2015年12月,房某与冯某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房某每年于元旦前给付冯某赔偿款4万元,直至按判决要求赔付完毕止。之后房某仅履行一次,便再未履行,涉嫌拒执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后决定逮捕。

在执行逮捕过程中,房某迫于法律威慑向法院缴纳了部分赔偿款。息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房某一次性给付冯某赔偿款23.8万元,取得了冯某的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