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四:《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 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个案认定、被动保护”是什么意思?能否具体解释下?
答复:“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意味着,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以及工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当事人认为其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向案件处理的行政机关主张权利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从而给予该商标相应的法律保护。
这个原则意味着商标的持有人是在其商标的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主管机关提供法律保护。主管机关不主动对其商标的驰名程度进行认定,而主要是考虑对其提出的保护请求予以满足。驰名商标是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的需要进行的事实认定,是判断该商标是否能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他人复制、模仿、翻译等保护的前提。2003年总局原《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既体现了“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2013年新修改的商标法在法律层面对这一原则再次予以确认。新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则在条文中予以了明确。
问题五:驰名商标得到的保护主要有哪些?
答复: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注册商标可以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禁止他人注册和使用,而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则要扩大到该驰名商标未注册的商品或者是服务范围上来。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予他人的商标核准注册,二是禁止他人的商标使用。其中驰名商标审查、商标争议处理主要针对的是在注册环节,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主要针对的是他人的商标使用行为。
对于禁止他人使用商标行为的处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他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使用行为,收缴、销毁违法使用的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此外,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另外,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工作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始终是一个工作重点。(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