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1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颁布实施23周年。《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加强无线电集中统一管理,建立无线电管理法规体系,把无线电管理纳入法制轨道的重要标志。为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保护电磁环境的意识,共同维护好空中电波秩序,营造依法使用、管理无线电频率资源的氛围,信阳无线电管理局局长刘贻明接受了记者采访,并回答了记者所提出的问题。

问:市无线电管理局的职责是什么?

答:市无线电管理局是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的直属机构。其职责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执行国家、省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拟订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性文件; 依据授权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无线电管理,并按规定收取无线电管理规费;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根据审批权限审批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台(站)的建设,规划布局和台址,指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核发电台执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监测工作,对电磁环境兼容情况进行分析,监测无线电台(站)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核定的项目进行工作;负责查找无线电干扰源和未经批准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协调和处理无线电干扰事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通信设备的研制、生产、进口的初审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协调召开市无线电管理联席办公会议;承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和地方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问: 无线电频谱资源是有限的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使用原则是什么?

答:根据《条例》第四条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 国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问: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需要哪些手续?需要什么条件?到哪一级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

答: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向信阳无线电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网络设计方案及发射设备的相关技术资料,办理设台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缴纳频率占用费。具体程序有受理、审核、电磁环境测试、审定、验收、发照等。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2.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3.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4.设台单位或者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根据国家和省受理审批设台的规定,无线电台工作范围跨省使用的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受理审批,跨市使用的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受理审批, 在本市范围内使用的电台由市无线电管理局受理审批。

问:无线电台(站)在使用中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无线电台(站)经批准使用后,应当按照核定的项目进行工作, 不得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确需变更项目的,必须向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无线电台(站)停止使用或者注销时, 应当及时向原批准机关办理有关停用或注销手续。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问:无线电频率管理的规定是什么?

答: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业经指配的频率,原指配审批机关可以在与使用单位协商后调整或者收回;频率使用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必须办理续用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无线电管理部门批准, 不得转让频率;禁止出租或者变相出租频率。协调处理无线电干扰的原则是带外让带内,次要业务让主要业务,后用让先用,无规划让有规划。遇特殊情况时,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协调处理。

问:使用无线电频率为什么要缴费?

答:无线电频率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规定对频率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及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频率占用费。

问:无线电管理收费项目有哪些?

答:无线电管理收费项目包括: 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

问:不缴纳无线电管理费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国家《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第十条规定,不按照规定缴纳频率占用费的,给予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的罚款。《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应缴纳频率占用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国家、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增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半年不缴纳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有权收回所指配的频率, 吊销电台执照, 并不再受理该单位的其他频率使用和设台申请。

问:违反无线电管理规定要受到什么处罚?

答:根据《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违反《条例》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国家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 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问:违反无线电管理规定是否触犯《刑法》?

答:《刑法》 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信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问:无线电管理人员违反无线电管理规定,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无线电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