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霞

2014年12月3日,一男子陈某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5年9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到其朋友王某(化名)家里吃午饭,饭后陈某趁王某不备,进入王某的轿车内盗走1000元现金。

新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在案发后和庭审中均能坦白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理。对被告人陈某量刑时应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情节,以盗窃罪对陈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河南省盗窃犯罪“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为“盗窃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 本案中陈某虽然盗窃1000元钱,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被告人陈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所以“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故陈某构成盗窃罪,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陈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刑罚,本应吸取教训,以劳动获得收入,但其不思悔过,再次触犯刑律,受到严厉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