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谷山 周辉)近日,罗山县检察院监所部门提起公诉一起服刑人员重新犯罪案件,信阳监狱组织300名服刑人员旁听了案件审理全过程,取得了良好的警示教育效果。

服刑人员李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9日被江苏省金坛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0日被南阳市卧龙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5年6月30日,李某某被交付信阳监狱服刑。2016年2月9日,信阳监狱以李某某涉嫌破坏监管秩序罪向罗山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出示一系列证据证实其犯罪行为,在法庭的主持下,并对证据进行质证,确认证据真实有效。公诉人指出:李某某在服刑期间,于2016年1月16日8时许,因琐事,殴打同监组服刑人员郏某,至郏某轻伤二级,充分说明李某某不思悔改,故意重新犯罪,主观恶性大,同时分析了李某某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应当对李某某以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确保监管场所安全稳定,维护其他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罗山县法院当庭宣判,数罪并罚后判决李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通过对李某某开庭审理并组织其他服刑人员接受“零距离”警示教育活动,丰富了警示教育活动的形式,同时也使其他服刑人员接受了一次面对面的“警示教育”和“法制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