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王淑娟)5月17日,息县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拐卖妇女案,判决被告人孙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00元。同案犯余某另案处理。

2015年农历6月,被告人孙某曾向余某表示,是否可以找到没有婆家的女孩,余某表示可以帮忙。相隔几个月后,余某与孙某联系说找到两个越南女孩,让孙某帮忙“处理”掉。于是余某带着被害人幸某、刘某来到息县城关某宾馆内,经过相看和讨价还价,最终,孙某以4万元的价钱将二女转卖,赃款与余某共同分得。被害人幸某在“夫家”生活了几天,趁其不备逃了出去。而另一被害人刘某则是通过网上聊天软件求助他人报警后被解救,因此案发。

息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伙同他人以出卖为目的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且属共同犯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