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段祖号)伙同他人多次翻墙入室,盗人钱财,却在监视居住期间擅自离开居所外出打工并涉嫌盗窃,又被警方抓获。近日,光山县法院审理了刘某所犯的多起盗窃案件,以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

2012年1月6日下午,刘某与同伙攀爬进入他人庭院,盗窃屋内现金11000余元;2月4日,刘某又与他人翻墙入室进入他人房内,盗走现金21300元,当天下午,又作案一起,盗走他人现金1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刘某被刑事拘留,后被监视居住。在监视居住期间,刘某擅自离开居所出外打工,期满后一直在外地不回家。2015年11月6日,其因涉嫌盗窃被民警抓获归案。

光山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