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一)单位和个人范围的界定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机构所在地应当在我国境内,即在境内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其他个人的居住地应当在境内。
(二)境内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1.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3.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增值税纳税人有哪几类?
在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中,沿用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管理模式,以应税行为销售额(指不含税销售额,即含税销售额除以“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大小和会计核算健全程度的不同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一)小规模纳税人
1.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注:应税行为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累计取得的销售额,含减、免税销售额。按“差额征税”方式确定销售额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行为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2.小规模纳税人的特殊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