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段祖号)2012年2月5日晚上9时,袁某与表哥柴某等人在光山县某KTV包间内唱歌。唱歌间隙,袁某走到一楼大厅,与周某无意间发生了碰撞,周某等人便将袁某推到KTV门外进行殴打。随后,袁某便将此事告诉了柴某等人,打算找周某等人打架。晚上10时左右,双方在KTV门口相遇,手持破碎啤酒瓶、砍刀等互殴,导致多人受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袁某于3月1日被拘留,3月7日被取保候审。后因其多次传讯不到案,被上网追逃,于2015年4月27日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
光山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袁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系初犯,无前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被告人袁某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