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李钊)近日,淮滨县法院审结一起因校车超载而引发的刑事案件,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日前,被告人郑某安排被告人林某驾驶一辆用于从事校车业务的小型普通客车由淮滨县防胡镇某幼儿园行驶至防胡镇街道十字街路口时,被淮滨县防胡派出所民警查获。经民警现场对车上乘坐人员进行清点,发现该车核载9人,实载62人,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被告人郑某系该车辆的所有人,同时系某幼儿园的管理人。

淮滨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驾驶机动车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郑某对林某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林某、郑某到案后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经社区矫正机构调查显示,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