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卢小龙

相信我们大家每人每天都会收到不少短信,这些短信中有不少就是商业广告,尤其是商品房消费的商业广告,尽管觉得收到这样的短信是一种骚扰,可是很少有人会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

2015年7月,我市某房地产公司为了销售二期商品房,决定开展一项暑期营销活动。为了达到销售商品房的商业目的,该房地产公司在没有征得手机用户同意的情况下,通过短信平台向5000名手机用户发送商业短信。短信发出后被手机用户向工商部门举报。经过工商部门的调查,最终参照《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有关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30000元罚款。

评析:

因群发商业广告短信成本低廉,日益受到房地产开发商的青睐,越来越多的房地产企业选择了用短信平台发送短信来作为促销的一种方式。殊不知,这些群发的商业广告短信已严重干扰了人们的生活和工作,甚至构成犯罪。在上述案例中,该房地产公司为了达到销售商品房的商业目的,未经手机用户同意就擅自向手机用户发送商业短信的行为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的规定。属于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此外,房地产公司未经用户许可擅自发送商业短信广告不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有可能因其内容性质而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群发商业广告短信业务属于电信业务一种,也属于广告业务,因此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就明文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如果涉及短信群发诈骗、垃圾短信的还可能涉及《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