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段祖号)周某与丈夫杨某于1998年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儿子。结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时有争吵。2011年农历2月份,杨某外出务工后一直没有回过家,自此夫妻开始了分居生活。2014年12月,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丈夫杨某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继续分居至今。现周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起诉要求与丈夫杨某离婚。

光山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与杨某虽登记结婚,但婚后夫妻关系不睦。经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时鉴于其长子现随杨某父母一起生活,次子现随周某一起生活,从两个孩子的生活、学习稳定方面考虑,遂判决准许原告周某与被告杨某离婚,同时次子由原告周某抚养,长子由被告杨某抚养,抚养费均自理,双方对对方所扶养的子女均有探视权,具体探视方式、时间、地点由双方自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