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董王超 罗浩)原告张某的香樟树苗地与被告汪某的稻田相邻,双方均系同组村民。2015年10月,被告汪某在收割完水稻后将田地里的秸秆点燃进行焚烧,大火引燃了邻地原告张某的香樟树苗地,致原告种植的香樟树苗被大面积损坏,后经当地村干部调解,被告汪某同意赔偿8000元,并向原告张某出具了欠条一张,注明还款时间,承诺到期还清。因被告汪某未按期给付赔款,又引发双方当事人的亲属发生厮打,致原告的亲属受伤。

3月3日,罗山县法院龙山人民法庭受理案件后,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到案发地巡回审理此案。承办法官加大调解力度,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加之村干部和其他现场旁听的群众劝说疏导,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被告汪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某被烧树苗款8000元;被告汪某的亲属另就原告张某的亲属被打致伤一事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某的亲属3000元,双方再无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