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尹思泉)2月3日,潢川县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的涉嫌抢劫在校生财物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等三人,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经审查查明,三名犯罪嫌疑人均系未成年人,单亲家庭,平时父母对孩子疏于管教,三人有爱上网的嗜好,为满足个人需求,2015年12月29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刘某伙同宋某等人(均在逃)窜至潢川县草湖路红师家属院路口时,对行至此处的学生胡某某实施抢劫,后胡某某的一部VIVO手机被抢走,胡某某在夺回手机的过程中遭到该伙人殴打,经鉴定:胡某某的损伤程度符合轻伤二级。据三名犯罪嫌疑人供述,其三人多次在学校门口拦截学生抢劫财物。此案件在潢川县城区学校和学生中造成一定程度的恐慌,社会影响恶劣。
鉴于该案造成的恶劣影响,潢川县检察院依照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从快从严批准逮捕三名犯罪嫌疑人,并建议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从快移送审查起诉,有效维护校园周边安全,稳定了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