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程雯升 邹慧)2011年7月4日,浉河区人李某雇佣的司机驾驶李某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殷某之父(平桥区人)死亡。经认定,司机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殷某之父无责任。不久该司机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刑,没有赔偿能力。后殷某及家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给予赔偿。平桥区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赔偿殷某及家人各项损失共计36万余元。李某不服,上诉。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由于案件迟迟不能执行到位, 判决书俨然成了“法律白条”,加上殷某的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为此,其多次上访。2014年8月上旬,市政法委将此信访案件交给平桥区政法委办理。平桥区政法委召集该区政法部门对此案件进行会商。考虑到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不在平桥辖区,与平桥区政法委不存在隶属关系,平桥区政法委不能对其督办,但由于事故发生地辖区没有检察院,其刑事立案侦查工作仍受平桥区检察院法律监督,会商建议由平桥区检察院进行跨区督办。会后,平桥区检察院立即行动,通知事故发生地公安分局立案侦查。事故发生地公安分局随即对李某立案侦查,并对其进行网上追逃。

后李某被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缉拿归案。在法律震慑之下,李某与申请人殷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给付其28万余元。该案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