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信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张社军辞去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并报信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同时,信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张社军辞去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