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涂卫东

恢复性司法理念是国内外热议的话题,主要应用于犯罪刑罚领域,以犯罪嫌疑人采取某些方法或行为使犯罪后果减少或恢复到原来的程度为条件,作为犯罪嫌疑人减轻刑罚的参考。环境生态资源的保护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生存的环境,如果把恢复性司法理念用在滥伐林木犯罪案件方面,既能达到预防的目的又能起到惩罚的效果。笔者现就罗山县检察院近几年来所受理的滥伐林木案件情况,浅析恢复性司法理念在此类案件中的应用。

滥伐林木犯罪案件的特点

1.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近3年来,罗山县检察院受理的滥伐林木犯罪案件为2012年12件17人、2013年21件27人、2014年25件28人,犯罪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

2.犯罪嫌疑人年龄偏大。犯罪嫌疑人全部为40岁以上的农村男性。就近几年所受理的案件来看,犯罪嫌疑人年纪最小的38岁,最大的72岁。

3.文化素质普遍较低,法律意识淡薄。滥伐林木案中的犯罪嫌疑人80%是小学以下文化程度,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对于门前屋后的树木未经林业部门许可或者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就肆意砍伐,以至于触犯了法律还浑然不知。

4.环境破坏严重。由于滥伐林木犯罪率居高不下,大量树木被砍伐,给环境带来了长期的、潜伏性的破坏。罗山县一山区用“树长千日壮,火烧一日光”的宣传标语来警醒人们要爱护山林树木。曾经的茂密山林因犯罪嫌疑人的肆意砍伐变成光秃秃的树桩,使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

实践中滥伐林木案件的处理结果

目前,我院办理的滥伐林木案件大多数被判处了管制、拘役、罚金、1年以下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打击力度小,不能遏制再犯。例如,2014年12月刘某某滥伐林木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15年3月份,在取保候审期间的刘某某再次滥伐林木,触犯法律。在实践中,对滥伐林木犯罪案件的惩罚都是以罚代刑,对犯罪嫌疑人产生的威慑力小,没有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更应该转变方式,把恢复性司法理念运用其中。

恢复性司法理念在滥伐林木犯罪案件中的应用分析

滥伐林木犯罪嫌疑人虽然通过刑罚承担了一定的法律责任,却未能降低犯罪率的发生,仍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如果从以下方面考虑把恢复性司法理念用于其中,可以有效遏制犯罪的再次发生。

1.坚持宽严相济的惩罚宗旨。滥伐林木犯罪和强奸、杀人、伤害等刑事犯罪案件相比,主观恶性和破坏结果相对要小,如果坚持宽严相济的惩罚宗旨,把恢复性司法理念用于其中,即在判处刑罚的过程中使犯罪嫌疑人彻底认识到错误,设法弥补过错,责令其限期治理好和补救或恢复其破坏的环境,以达到原来的标准。这样既达到了惩罚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效果又达到了还原“绿水青山”的社会环境效果,岂不是一件两全其美的事?

2.坚持惩防并举。滥伐林木犯罪案件频发,真正经过刑事处理过而“痛改前非”的犯罪嫌疑人少之又少。罗山县滥伐林木案件大多判处管制、拘役、罚金、缓刑等轻刑,实刑判决率极低。仅仅起到了轻微处罚的作用,根本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如果在判处轻刑时规定条件,要求犯罪嫌疑人在一定时期内恢复和改善其破坏的环境,如果没有完成则不予判处轻刑,这样在惩治犯罪的同时也防止了犯罪嫌疑人再犯。

3.公检法联合监管,把植树补救作为减轻刑罚的必要条件。当前,我院所办理的滥伐林木案中,其中95%的案件没有经过提请逮捕程序,而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直诉方式,最终被法院判处缓刑,这样的刑罚没能起到对犯罪嫌疑人的震慑作用。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尝试公检法联合起来,共同监管,把恢复性司法理念融入其中,把植树补救,恢复生态环境作为减轻刑罚的必要条件。早在2004年,山东日照市东港区法院对一起因扫墓导致的失火案被告人尚庆秀,除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执行外,同时要求其在缓刑考验期植树,被告人若在3年内不能完成植树任务,则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我们在实际办案中,可以借鉴外地这样的先进做法,并加以完善。例如规定犯罪嫌疑人要补植其砍伐数量双倍的树木等,如果按期完成了规定的补植数量,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取保直诉,检察院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法院才能判处缓刑。这样滥伐林木的罪犯既承担了法律责任,又承担了其犯罪行为对环境的实际责任,最终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