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刘俊)家养小狗将过路行人咬伤,主人被判承担赔偿责任。11月26日,罗山县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龚某赔偿原告赵某各项损失4728.4元。

3月28日下午,原告赵某步行至尤店乡一村组时被被告龚某饲养的狗咬伤左小腿。原告受伤后共花医疗费3438元。其伤情经诊断为细菌性感染。出院医嘱:继续注射狂犬疫苗,不适随诊。此事经调解未果后,原告诉至法院。

罗山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龚某饲养的狗将赵某咬伤,依法应当赔偿其医疗费及相关损失。经审核,原告赵某应纳入赔偿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4728.4元,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