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李倩、赵强于2008年经人介绍结婚。2010年,赵倩生下一子。赵强常年在外务工,二人两地分居,夫妻感情淡薄。2014年,二人协议离婚,约定其婚生子由赵强抚养,李倩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同年12月,李倩因遇车祸致残,因其失去劳动能力,自2015年1月份起,李倩未能按期支付儿子的抚养费,探视儿子也因此遭到赵强的多次阻挠。同年3月,二人达成协议,约定李倩不承担儿子的抚养费,也不得探望儿子。同年5月,李倩因思子心切而去探望儿子时被赵强阻止。李倩遂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其探望儿子的权利。请问离婚后双方能否协议放弃探望子女的权利?

读者:李 丽

李丽读者: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合同法》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以,探望权本质上具有身份权属性,不能任意通过协议处理,否则将不生效力。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育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义务,但不是离婚双方之间可以自由处分的权利义务。

本案中,李倩、赵强离婚后,虽然李倩在协议中放弃了探望儿子的权利,但该协议内容涉及身份关系,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为无效民事行为。探望权只能依照法定程序由法院中止,不存在由离婚双方协议放弃的情况。因此,离婚双方是无权协议放弃探望权的,李倩仍然享有法定的探望儿子的权利。(孔晶晶 )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