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熊懿辉)2014年12月,谢某出于朋友义气,将自己的轿车借给了没有驾驶资格的李某。不料,李某驾驶该轿车行驶至息县路口乡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路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致两车受损、路某及电动车乘坐人刘某二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路某、刘某不负责任。路某受伤后住院治疗,后经认定为十级伤残,住院55天。

息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的保护,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该案中,被告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系谢某所有,谢某明知朋友李某没有驾驶资格却将车出借,具有过错。因此,二被告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赔偿不足的部分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过错程度,被告李某承当80%的赔偿责任,被告谢某承当2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