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李家银 东超 莹莹 圣军)近年来,光山县检察院不断改进监督方式,在审查逮捕案件过程中,实行“三聆听”、“三审查”、“三把关”的工作机制,严格司法办案、文明办案,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环节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张某因琐事与余某发生纠纷,双方互殴,张某和余某身体均有损伤,经光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因颅脑损伤为重伤二级,余某为轻伤二级。案件移送到该院审查逮捕时,细心的检察官发现,张某在7年前因交通事故致伤头部,并做了头部开颅手术,术后颅骨始终未予以修补,在与余某打斗中左颞部颅骨缺损处受到外力打击并致局部脑组织损伤。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时直接引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颅脑损伤的相应条款评定为重伤二级,而未考虑被鉴定人客观存在的颅骨缺损这一病理因素。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具有法医资格的办案检察官杨圣军说:“按照‘降级适用原则’,张某的损伤程度应是轻伤二级。”据此,该院侦查监督部门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重新鉴定。之后,市公安局对张某的损伤程度重新鉴定为轻伤二级。

据了解,这只是该院侦查监督科进一步规范侦查监督工作的事例之一。除此之外,该院还建议公安机关在侦查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是其他重特大犯罪案件时,必须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这一重大举措更有利于监督司法行为规范化,进一步尊重和保障嫌疑人的人权,从根本上防止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现象的发生。为进一步规范侦查监督工作,该院制定了《侦查监督工作基本规范》,内容包括审查工作模式、不立案理由法律法规说明、检察建议规范实用、使用规言规语等一系列操作规程,切实防止案件出现瑕疵或纰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