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杨璐)3月16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驾驶一小型普通客车因操作不当,方向失控,导致车辆撞击路边护栏起火,造成乘坐人洪某当场死亡,史某、黄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另造成乘坐人洪某某、饶某、张某及李某本人受伤和车辆被烧毁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李某积极抢救伤者,且在抢救伤者过程中,李某亦被烧伤住院接受治疗。李某伤情好转后,主动到案接受处理。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被害人亲属对李某的交通肇事行为表示谅解。

光山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三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李某积极抢救伤者,并主动到案接受处理,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李某又系初犯、偶犯,酌情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