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刘俊)2014年农历十月,丁某某在罗山县周党镇一村组后山开发茶园,施工过程中将陈某某父亲、母亲的坟墓挖毁。今年4月5日,陈某某去坟山扫墓祭祖,发现坟墓被挖毁,遂与丁某某协商修复坟墓、赔偿损失,该事经当地村委会、镇政府多次协商,双方就坟墓修复标准及赔偿标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陈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丁某某赔偿其精神和经济损失共计1万元。

12月7日,罗山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丁某某在开发茶园的过程中,将陈某某父亲、母亲的坟墓挖毁,损害了陈某某的财产权,应当赔偿其修复坟墓的经济损失。同时,因坟墓毁坏,导致陈某某无法祭拜父母,侵害了陈某某的人格权,给陈某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故陈某某要求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依法应予支持。遂依法判决被告丁某某赔偿原告陈某某修复2座坟墓的经济损失2000元,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