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章婷 张万文)4月11日中午,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李某同在羊山新区某路口卖水果,因李某卖的橙子价格比张某卖的价格低0.5元/斤,双方为此发生口角。后张某及其姐姐、妻子与李某发生肢体冲突,期间张某将李某左足部踢伤,致李某相应部位皮肤软组织挫伤,左足跟腱断裂,左足跟腱断裂须手术治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6月30日,张某的亲属与李某达成调解协议,张某一次性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95000元,李某对张某表示谅解。

平桥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