仵宗菊

2007年2月8日,平桥区查山乡的冯某购买查山乡某公司经营处房屋一套,冯某交纳购房款12.6万元及税款3980元,并与该公司的蒋某签订《房屋及土地出让协议书》。同时,蒋某又将此房屋转让给公司职工叶某,也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并收取房屋欠款项10万元。事后,蒋某将上述房款部分据为己有,法院判处蒋某有期徒刑7年。

2009年7月,该公司上属的平桥区某公司破产,叶某与冯某因争取房屋所有权大打出手,均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经一二审法院判决双方均不服。双方经常上访,有关部门积极化解矛盾,但问题还是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查山司法所所长周传忠得知情况后,主动找到叶某和冯某,详细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并努力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初始双方互不相让。周传忠并没有放弃,他找到当时的见证人寻求帮助,并运用民法、合同法、物权法的有关条文解惑释疑。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两个多月的调解,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司法所先经平桥区法院确认叶某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合法有效,又通过诉讼为冯某争取到财产损害赔偿。

双方对判决结果均表示满意,经过7年多的争执,此案件最终经司法调解划上了圆满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