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孔晶晶)原告张某在事故发生时为被告某乡镇中学的在校住校生。2012年2月10日凌晨5时左右,张某从其所住寝室四楼房间窗户掉下摔伤,不能活动,学校当即将其送往县人民医院救治。事发后,学校已为原告治疗垫付费用6.5万元。原告的伤情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该学校曾在保险公司投保有“地方性校(园)方责任保险”。

罗山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从有防护栏的窗户掉落下来摔伤,说明学校提供的住室有安全隐患,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负主要责任。原告张某在事发时已年满14周岁,本人对伤害的发生也应负一定责任。根据本案情况,法院酌定原告张某自负30%的责任,被告学校负70%的责任。因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也未超出保险限额,故应由保险公司代被告中学向原告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