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余小东)2014年8月2日下午,根据群众举报,光山县公安局十里镇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刘某家中,搜查到一支自制单管火药枪及黑火药、钢珠若干,并当场扣押。经查,刘某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条件,且无任何持枪许可手续。经鉴定,涉案枪支属于公安机关管制枪支。因此,光山县公安局对其网上追逃。后刘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光山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属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刘某自首,且其系初犯、偶犯,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遂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