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余小东)1984年11月,金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今年4月28日,金某某携带三枚自制微型刀片窜到光山县某街道,欲趁集市人多行窃。当金某某用自制刀片将正在买红薯苗的村民向某左上衣口袋割开准备行窃时,被向某发现,后被向某及周围群众抓获扭送公安机关。

光山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遂判处其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