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董霞)3月12日,原告5岁孩童随母亲到同组村民郭某家吃喜宴,原告正在玩耍时与正在端着杯子喝水的被告伍某相碰,被告伍某杯子里的开水泼出后将原告的右颈部、右胸上部皮肤烫伤。原告受伤后就治于信阳市华夏医院,住院5天,共花医疗费5026元。原告的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罗山县法院受理该案后,于9月10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伍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20000元。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