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思泉
近日,潢川县检察院对未成年人小袁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2015年1月21日3时许,未满18周岁的袁某某等3人窜至双柳树镇“人人嘉园”小区,将小区住户宋某的一辆红色电动车(经鉴定价值3532元)和徐某某的一辆黄色电动车(经鉴定价值2833元)盗走,后卖得赃款700元,3人用赃款在潢川县城消费。
7月24日,潢川县检察院受理袁某某涉嫌盗窃案,在随后的提讯中,该院邀请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余进检察官对小袁进行心理干预。办案检察官多次前往小袁所在村庄,开展社会调查,了解其家庭环境和成长经历。
袁某某家庭贫困,父亲在外打工,他跟随母亲居住。走访后,承办检察官认为:“该案不能像其他案件那样‘一捕了之、一诉了之’,要研究如何修复社会关系,挽救未成年人。”之后,承办检察官组织小袁的亲属及被害人参与调解。检察干警耐心释法说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对小袁表示谅解,社会矛盾得到化解。
鉴于被害人、小袁父母均表示要多给小袁关爱,教育挽救这个只有16岁的孩子,检察院决定开出 “法律信用卡”,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小袁进行6个月的考察帮教。
如今,小袁在一家企业里打工。“以前我不懂事,现在觉得很对不起母亲。请大家放心,我以后会好好孝敬父母,认真工作,诚实做人。” 小袁表示要改过自新。
“在大家的关爱下,他变得懂事多了,有了份工作, 能自食其力了,孩子也更开朗了。”小袁的母亲在检察官回访时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