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瑛 张金奇

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浉河区法院全面落实涉军维权“信阳模式”的文件要求,用足用活法律措施,用心用情做好涉军案件的审理、执行,成功审理、执结了一起标额200多万元的涉军案件。

民间借贷 纠纷乍起

2011年9月9日,原告张某与信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甲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张某同意借给甲公司240万元,月利率为1.8%,借款期限为3个月;双方商定先付利息,到期一次还本;甲公司以国字某号土地证提供抵押担保。

2011年12月22日、2012年4月6日,甲公司通过钟某分别给付张某现金100万元、30万元,张某均出具了收条。

2013年8月6日,张某与甲公司王某签订还款协议。

2013年9月16日、9月30日甲公司王某以汇款方式共给付张某人民币20万元,该款张某没有出具收条,甲公司王某在汇款凭证上注明“还借款”。

2014年1月,王某诉至浉河区法院,要求对双方约定利率确认无效,原告张某接到诉状后,于2014年2月12日也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甲公司支付本金240万元及利息和违约金。立案庭受理此案后,当即立案、转办由该院涉军维权案件合议庭审判长张黎明承办。

审理中,甲公司称36万元张某没有支付,而是直接从本金中扣除,实际借款为204万元,并请求法院对其调查。法庭经对张某在2011年9月9日银行的取款情况进行调查后进行询问,张某对此予以否认,甲公司不能提供其它证据证明。

二审终审 立案执行

浉河区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如下:甲公司、甲公司的王某、钟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张某借款本金220万元,并承担利息和违约金。

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信阳中院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处理正确,甲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于2014年10月15日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某向浉河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甲公司又向信阳中院申请再审。

老兵现身 情动申城

2015年7月14日,申请人张某又来到法院了解执行进度,这次与他一同前来执行局的还有一位耄耋老人,经询问得知是其父亲(张某从小过继给姨妈了)。

执行员任卫勇在与这位老人的攀谈中得知,他叫偏某周,今年86岁,是许昌市襄城县人。他13岁加入新四军,当少年侦察员,抗战期间,曾屡立战功,多次受到部队表彰。退伍还乡后,心系群众,乐善好施,传播真善美,弘扬正能量。2012年被评为“襄城十大好人”,在当地是一位家喻户晓的传奇人物。而张某向甲公司王某出借的这笔款,正是国家因南水北调工程给占地群众的补贴款,群众出于对老人的信任才肯将补贴款出借,现在还款没有着落,在当地已经炸了锅。

倾听老人的讲述,任卫勇意识到这不仅是一起涉军执行案件,更涉及社会稳定和几十位群众的切身利益,案情重大,案件当事人特殊,于是立即向该院执行局局长周恩源,党组书记、院长柳斌汇报了案情及案外的故事。柳斌当即安排,由周恩源任该案执行小组组长,同时要求执行局尽快执结此案,以实际行动维护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

柳暗花明 执行和解

7月16日,执行小组发现被执行人王某在丙公司拥有房屋投资款500万元,立即敦促王某落实债权。

7月17日,与王某有债务关系的乙公司、丙公司与王某进行对账,经确认,被执行人王某在丙公司拥有500万元投资款,同时享有到期债权232万元,三方对此予以签字确认。执行小组立即向乙公司和丙公司下达了到期履行债务通知书,限其到期代为履行债务。

经过多轮磨合,8月17日,被执行人王某与乙公司、丙公司的投资人杨某达成投资款转让协议:王某自愿将其拥有的房屋投资款中的340万元作价转让给杨某,乙公司和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8月18日,张某与被执行人王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某也撤回了上诉和再审诉讼。

8月19日,偏某周和申请执行人张某一块儿来到浉河区法院执行局,向办案人员出具收到案款200多万元的结案证明,在办公室里,偏某周老人举起颤抖的手向执行小组人员敬了一个庄重的军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