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 李浩

日前,新县出台《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应履行“两个责任”的内容、应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情形、责任追究方式等列出了细化清单,从制度层面上促进“两个责任”落实。(8月6日《信阳日报》)

如何防止“两个责任”虚化、泛化?笔者认为,《暂行办法》的出台对于打好精细化反腐战争具有重要作用。因为细化的“责任清单”一出,哪些“必须为”,哪些“不可为”,哪些“怎样为”就一目了然。

明确“权责”才能让责任“咬合”。“两个责任”之所以在有些地方来回“空转”,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权责不明,边界不清。虽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过明确要求,党委要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具体职责和任务分工,但是遇事“拈轻怕重”“畏首畏尾”“打太极”,决策过于随意,出了问题无人承担责任等现象仍时有发生。其主要原因就在于没有明确的责任规定。

《暂行办法》以制度化的形式,规范明确了各级党委领导班子和党委主要负责人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履行监督责任的内容,让履责有了规范标准。同时,具体规定了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的种种追责情形和监督责任不到位的追责情形,完善了追责链条,让“两个责任”时刻成为约束党员领导干部的“紧箍咒”。通过责任倒追,把干部队伍中不落实责任的“水货”,拉出来打打板子。

有权有责,权责对应,该管什么、怎么管,有了清晰而准确的划分,环环相扣、处处咬合,细之一字,让“两个责任”落地生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