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高 星 李 涵)近日,浉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醉酒驾驶摩托车撞上重型罐式货车的危险驾驶罪案件。

5月12日17时许,许某驾驶无牌号48型南方轻便摩托车,行驶到信应公路谭家河石化服务区北200米处,与相对方向行驶的曾某驾驶的重型罐式货车发生相撞,造成许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市公安交警支队浉河勤务大队赶往现场取证,认定许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经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许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09mg/100ml。

浉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许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