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余小东)1月18日夜,税某某伙同田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驾车从武汉市流窜至光山县城欲实施盗窃。1月20日凌晨,税某某伙同田某某驾车来到光山县某菜市场附近,税某某用自制的开锁工具开门进入张某某位于菜市场内的房屋,窃取人民币380元。次日凌晨,税某某流窜至新蔡县时,因形迹可疑被新蔡县公安局民警发现并盘查,税某某交代了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盗的现金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自1996年至2013年间,税某某因犯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四进四出监狱,2013年4月才刑满释放。
光山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税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