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 勇 马保群)“因这家燃气灶具店没有办理《燃气器具准销证》,灶具买回家后,燃气公司不给通气,只好来退货。”日前,在罗山县城一家知名燃气器具经营店里,一位居民在退还才买不久的灶具时这样说。
“《燃气器具准销证》是个啥证,我们从没听说过,也没见过。只是听罗山县公用事业局燃气热力管理站的工作人员讲过,凡是在罗山县销售燃气器具,就必须到站里去办这个证,否则不让经销。为办理这个证,我跑罗山县公用事业局很多次,就是没办下来。”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店主非常委屈。“明明是国家认证的知名燃气灶具,在罗山县咋不能经销呢?”
此时,一名围观的群众向记者透露,弘昌燃气罗山公司经销“蓝田牌”燃气灶具,只要居民购买该公司的灶具,燃气公司就给通气。
随后,记者来到弘昌燃气罗山公司了解情况。在该公司营业大厅内,记者见到了出售的灶具,当记者询问该公司有没有办理《燃气器具准销证》时,一名工作人员说办了,但是证不在公司,而是放在罗山县燃气热力管理站备案。
在营业大厅的柜台上,记者看到罗山县燃气热力管理站2013年7月22日发出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583号令《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和《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燃气燃烧器具经营者必须办理《燃气器具准销证》,方可从事燃气器具经营活动。而弘昌燃气罗山公司也出台了天然气用户告知书:用户购买燃气器具必须提供以下证件方可办理通气手续,即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检验报告、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燃气器具准销证》。
“这不就是‘霸王条款’吗?我们居民购买一个燃气灶具,到哪去搞这些证件?”一位王姓居民非常气愤。
在罗山县公用事业局,办公室的负责人表示也没听说要办理《燃气器具准销证》,不过她表示具体业务归局属的燃气热力管理站办理,需要咨询管理站的陈站长。她打电话联系陈站长时,陈站长外出办事了。
记者通过电话联系到了陈站长,他向记者解释,凡是在罗山县经营燃气器具的商户,都要到管理站备案,否则不能销售。至于办理《燃气器具准销证》,陈站长说,他们只负责备案,这个证由市里办。
随后,记者查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没有见到办理《燃气器具准销证》的相关规定。在采访市综合执法局燃气办时,该办负责人表示,市局从未办理过这个证件,也没听说过这个证件。她同时表示,只要是国家规定的合格及符合燃气要求的燃气灶具,应该可以销售,居民可以自由选择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