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刘 俊)2月12日,被告人陈某(女)在罗山县城关镇一电脑店发传真的过程中,因对该店工作人员向其收取未发送成功的传真费用不满,趁该店工作人员不备,将被害人王某某(系该电脑店业主)放在该店大厅椅子上的一部“三星”Note3型号的手机偷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543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王某某。王某某对陈某表示谅解,并请求对陈某从轻处罚。另查明,被告人陈某的丈夫因病于2014年去世,其现抚育有两个未成年子女。

6月30日,罗山县法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系初犯、偶犯,且案发后赃物被公安机关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以盗窃罪判处陈某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