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李富贵是某村600平方米耕地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户主。2013年9月,其子李强因急需用钱,擅自与刘涛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将其父承包的600平方米耕地以宅基地的名义转让给刘涛,但土地未实际交付。2014年1月,刘涛欲在所购买的土地上建厂房,在搭建相关设施时,李富贵才知道自家耕地被其子转让,但李富贵拒绝给刘涛腾地。请问,李强与刘涛转卖耕地的合同有效吗?

读者:刘成刚

刘成刚读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因此,李富贵承包的土地依法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承包人只能使用、收益而无权处分和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同时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本案中,李强转让土地的行为不仅侵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所有权,也损害了李富贵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且李强明知转让的土地为家庭承包耕地,仍以宅基地名义出卖,因此,该土地转让协议应无效。

孔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