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梦华

从2011年9月至2015年6月,一个涉嫌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团伙犹如大海中沉浮的泡沫板,时隐时现,和警方玩起猫捉老鼠的游戏,让警方苦苦追踪了5年。最终,磨了5年的利剑斩断了该团伙的利益链条——

居民区初现“打印机厂”

时光逆转到2011年9月16日,在淮滨县城区一次正常走访中,淮滨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周立强意外获知:该县城关镇章营村一处比较隐蔽的居民区内有一个生产打印机配件的制假窝点,但周边群众对打印机配件知识了解较少,无法说清生产的打印机的具体配件名称。

居民区内突现“打印机厂”?这一瞬间的信息让周立强感到有些诧异,生产打印机配件的工厂怎会悄然落户在这么隐蔽的居民区内?出于职业的敏感,周立强带着队里的侦查员,对该厂进行了外围摸排。初步得知这个工厂是专门生产假冒惠普打印机硒鼓的制假窝点。厂内只有4名工人,早出晚归,白天基本关门,夜晚生产,具体组织者通过电话遥控指挥。进一步调查,侦查员们逐步摸清了该窝点是以冯某某为首的制假工厂,同时获悉该团伙在全国硒鼓造假圈内小有名气,极具反侦查意识。在收获详实的第一手信息后,周立强首先想到的是必须端掉这个制假窝点。然而,就像变戏法一样,该窝点在一夜之间“蒸发”了,“消失”得无影无踪。

四年后“魔影”再现

尽管昙花一现的制假工厂在民警视野中仅仅是一次短暂的偶遇,然而,从他们“消失”的那一刻起,淮滨警方就在若有若无的信息中,紧紧抓住先前的线索,循迹追踪。

“一个真正的猎手,是不惜眼前的得失的,再狡猾的狐狸,也不会放弃到手的甜头,公安机关就需要遇见对手,这样的较量才具有挑战性!”淮滨县公安局局长董志刚如是说。制假工厂“消失”后,淮滨县公安局组织专案组,悄无声息地开展了艰苦寻觅。功夫不负有心人。2014年3月,专案民警在信阳市工业城一个包装厂院内发现了4年前“消失”的工厂,同时,位于信阳市南湾管理区的储存仓库也被纳入视线。为防止工厂再次“消失”,专案组民警在市公安局老城公安分局的大力配合下,紧紧围绕工厂的运输车辆、收货、发货信息,查实了该团伙的生产、销售网络。冯某某利用制假基地,从北京、陕西、郑州等地购进假惠普生产原料、模具,通过无痕开盒、二氧化碳刻码技术,制成超高仿的新惠普硒鼓,再通过物流向全国发货,从而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制假网络,销售区域涉及全国。

五年铸剑终斩魔

面对令人欣喜的初步战果,参战民警跃跃欲试,多年的追踪将成正果。然而,老天似乎在有意考验,正当专案组准备收网时,今年2月,该工厂再次整体一夜之间“搬迁”了。生产、仓储魔术般“消失”。所谓“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由于长期跟踪和摸排,专案民警已经将冯某某的足迹完全掌握。原来,冯某某以建秸秆厂为幌子,在淮滨县防胡镇高林村与林楼村交界的田野上新建了厂房,将生产、仓储窝点再次搬迁到5年前曾建厂的淮滨县。这个窝点周围空旷,陌生人很难靠近。为逃避打击,他们将仓储地设在距离制假工厂几公里外的闲置民房内,与此同时,以分散生产、仓储的方式,在相临的固始县也同时设立仓储、加工窝点。并不断变换发货方式,适时改变发货信息和路线。

在冯某某等人精心布置自己的发财之路的同时,专案组民警早已将收网之手紧握,5年的艰苦鏖战,战斗即将打响。由于涉及面广,淮滨县公安局在掌握充分的证据链后,及时将冯某某等人的情况向市公安局作了详实汇报。市公安局局长陈洪杰在听取汇报后,当即指出:该案侵犯的注册商标是全世界500强前10名的惠普公司,涉及面广、社会危害性大,打击不力将给党和国家造成非常严重的国际不良影响,不能简单地将嫌疑人抓获了之,要深度经营,力争发起全国性集群战役,务必将涉及全国的所有生产、制造、销售嫌疑人一网打尽!

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张景随即召开全市公安机关打假行动及发起集群战役部署会议,抽调精兵强将,明确任务。4月,经河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报请,公安部批准对该案发起全国性集群战役。

战役发起后,专案组成员针对该团伙作案手段狡猾多变、成员身份复杂、活动范围广泛,虽多次纳入工作视线,但均有效逃避打击处理等特点,制定具体调查取证方法和方式:咬住目标、围绕物流、积累线索、固定证据。

6月12日,接公安部收网指令后,淮滨县公安局、老城公安分局及固始县公安局上下联动,多警协作,经过近四个昼夜的持续蹲守及跟踪,任凭狡猾的嫌疑人多次变换地点,最终于6月15日在固始县与潢川县交界处将正在交易的两名犯罪嫌疑人当场抓获。同时,兵分四路分别在郑州市区、淮滨县防胡镇冯庄村、防胡镇林楼村和固始县城关镇民族新村,又抓获涉嫌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嫌疑人5人,查控正在生产假冒硒鼓的生产工人12名,缴获假冒惠普硒鼓6000余条,假冒惠普墨盒500余条,半成品硒鼓10000余条、原料260余件、包装材料12000余份,涉案价值500余万元,收缴打码机、封口机、碳粉、说明书、气泡袋、感光鼓芯等一大批制假模具设备,打掉假冒注册商标团伙3个,摧毁生产、加工、仓储窝点3个。

在大量的犯罪证据面前, 犯罪嫌疑人冯某、李某某、杨某、廖某某、冯某某等5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