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大银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中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一论述,明确了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改革,这一改革对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提出了新的要求,不是处于边缘、协助的角色,而是在上承公安、下启法院的过程中以审慎、严格的态度发挥法律监督机关的积极作用,提高证据审查辨别能力,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在相关制度的顶层设计没有制定完善之前,检察机关需要从思想根源上认识诉讼制度改革,从日常作风中转变思想认识,强化三种意识,及早着手,及时转变,改革不适应的工作方式。

一、强化责任意识,确保思想理念不落伍

一是要有经得起法律检验的责任意识。习近平总书记在《决定》的说明中解释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的是促使办案人员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理念,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这项改革归根结底是为了促使办案人员增强责任意识,提高自身审查、办理案件的能力,始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努力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经得起时间和良心考验,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是要有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责任意识。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化解矛盾、推动发展、维护稳定能力”。检察机关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引领,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应当培育四种思维,即法律至上思维、人权保障思维、程序思维和监督思维。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的守护者,必须以忠诚于法律作为第一职业伦理,以法律为准绳,划定一条红线不逾越。人权保障是检察工作的底线,要切实尊重人格尊严,崇尚人性需要,体现人文关怀,做到既依法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又依法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有效途径,坚持程序思维可以保证最低限度的不犯错误,进而养成工作模式,提高工作效率。监督意识需要与时俱进,紧跟形势,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和执法司法中的突出问题,重点加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新领域监督职能,如行政执法监督、违法行为调查,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的同步监督等。

三是要有维护公平正义的责任意识。《决定》明确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所以,人们对司法公正的关注是前所未有的,人们期盼司法公正,期待司法公正。检察机关通过严格文明规范执法,化解矛盾,服务发展,是维护公平正义、提升执法公信力的必由之路。我们要做到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受外界干扰,不干涉他人办案,杜绝任何有悖于公正的行为,努力维护检察机关的工作形象和司法权威。

二、强化证据意识,确保案件质量不滑坡

一是弱化口供对定案的决定性作用。更加重视以客观证据为中心,先客观证据后主观证据,降低翻供、翻证给庭审指控带来的不利影响。案件审查坚持书面审查与实际补查并重,从审查卷宗转变为证据复核。不能仅仅审查卷宗,更要跳出书面材料,加大对卷宗主要证据材料、关键证据材料、容易变化的证据材料调查核实力度,最大限度地发现并排除案件存在的问题。自侦工作转变执法办案的观念,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以证促供”“供证结合”的模式转变,积极探索“证供循环”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即“初查证据——讯问口供——相关证据——证明犯罪”的循环模式。侦查重心转移为犯罪嫌疑人供述以外证据的调查取证,做好立案前的初查,立案后的深查,终结后的补查,做到没有足够证据不立案,零口供、翻供能定案。

二是加大非法证据的排除力度。《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检察机关在排除非法证据方面有调查核实权、提出纠正意见权,责任重大。应当全面客观收集固定证据,审查判断证据,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全面贯彻落实刑诉法保障人权和惩罚犯罪并重的理念,坚持无罪推定的法律理念,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案件依法作出批准逮捕或提起公诉的决定,对证据链条薄弱的案件运用“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对部分案件作出补充侦查提纲,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通过检察委员会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是积极运用检察引导侦查。在原有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下,案件的实质调查都是在侦查阶段完成,起诉和审判程序是对侦查形成的案卷和证据材料的审查和确认,公诉职能在很大程度上从属或依附于侦查职能。这不仅难以保障人权,也不利于侦控机关统一认识,形成合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增加了检察机关的举证和指控难度,法庭对证据的审查标准更为严格,对证据与事实之间关系的推理更为严密,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加强对侦查活动的指导,以保证侦查机关获取的是符合庭审证明需要的证据。

三、强化关口意识,确保自身责任不失守

一是严把进口关,提高侦查监督意识。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权。这是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防范冤假错案的最前沿阵地和第一道关口,在审查案件的同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对侦查机关不符合法律要求取得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并对侦查机关下达纠正违法通知书。转变执法办案的传统观念,加快实现从“有罪推定”到“疑罪从无”的理念转变,弱化侦查卷宗内犯罪嫌疑人口供对审查逮捕案件的决定性作用,更加重视审查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提供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证据。

二是扩大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强化其审前调节职能。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主要体现在酌定不起诉案件上,法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不存在裁量权的问题,但是实践中检察官往往不敢运用也不擅长运用法律赋予的酌定不起诉权力,唯恐把握不好适用标准承担办案责任,宁愿把案件推向审判程序。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背景下,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势必得到加强,检察官应当运用好这项权力,将一部分案件分流,减轻法院审判的负担,同时将更多的司法资源配置在需要进入审判的案件上面。

三是严把出口关,促进起诉案件质量提升。在审查案件时做到严格细致,细审犯罪事实,着力深挖,不放过案件中出现的任何疑点,不遗漏犯罪事实、被告人。注重对各类证据的分析归纳,善于从中发现问题,及时排除案件疑点,补充完善证据。深入分析研究每一起犯罪的构成要件,严格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注重对案件定性上的审查和把握,以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法律追究。做到承办人独立思考与公诉部门集体研究相结合,集思广益,有效提高出庭公诉人员庭审应变能力。做到重视侦查机关移送起诉意见与注意听取辩护人意见相结合,注重研究案件分歧焦点,防止出现无罪判决情况。

(作者系光山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