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和我省企业养老保险相关政策,7月1日起将启用新的缴费工资基数。近期,我市各级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开展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缴费工资与养老保险待遇直接挂钩。为维护参保人员权益,方便参保企业申办,现将有关政策和申办方式告知如下:
缴费工资基数标准
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月平均工资应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项目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缴费工资申报后,低于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单位缴费工资基数总额为本单位全部参保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在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一个档次,作为本人的缴费工资基数。
申报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费工资。
缴费工资基数每年6月25日之前申报,7月份进行调整。未按照规定申报的,自7月起按照上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10%确定。每个缴费年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其余月份可以申报人员增减和缴费工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申报方式
2015年,参保单位5月底前携带U盘,到当地企业养老保险中心业务大厅代理服务窗口,下载拷贝电子版工资收入申报表(Excle格式),在电子表格内按要求填报数据,6月25日之前到代理服务窗口上传申报的缴费工资。自2015年7月1日起,缴费工资申报到就近服务网点通过社会保险网上业务经办系统下载、上传数据。
法律责任
参保单位应当如实准确申报缴费工资,申报缴费工资打印纸质资料交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参保单位长期留存备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展稽核工作中,发现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造成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将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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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企业养老保险中心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