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余丽娟)2014年4月,苏某通过承包合同方式取得了新县浒湾乡苏畈村三个村民组基本农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中有部分地块属于退耕还林地。由于当地农民缺乏栽培经验,退耕还林地上原本种植的杨树成活率低。为了提高土地利用价值和经济效益,同月底,苏某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将其承包的农田全部改造、复耕为西瓜地,改变了原有林地的用途。经鉴定:苏某非法占用的林地面积为11.5亩。
新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苏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非法占用林地,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占有农用地罪,依法应予惩处。但鉴于其主观恶性较小,且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从轻处罚,并责令其补种树木,恢复植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