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的女儿和女婿刘涛因感情不和离婚,之后女儿离家出走,至今没有音信。刘涛染上了赌博、酗酒的恶习,对外孙刘宇不管不问,八岁大的刘宇经常到左邻右舍家里、车站附近乞讨,最长一次是在外流浪长达七个月之久。我便将外孙刘宇接到我家里和我一起生活,刘宇和我一起生活得很好,但是刘涛酒醉后经常到我家里闹事,说要将孩子带走,请问我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刘涛对刘宇的监护资格,并要求刘涛逐月支付生活费?
读者:蒋建国
蒋建国读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27条规定,下列单位和人员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三)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四)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意见》第35条规定,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七)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意见》第36条规定,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未成年人有其他监护人的,应当由其他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第42条还规定,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应当继续负担未成年人的抚养费用和因监护侵害行为产生的各项费用。相关单位和人员起诉的,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你作为刘宇的姥爷可以起诉要求撤销刘宇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并获得对刘宇的监护权。
孔晶晶